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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公安公布3起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典型案例

2024-04-08

网络造谣会产生消极情感、减弱人们防备心理、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等,具体情况下对于网络造谣的行为,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,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造谣的行为是可以构成诽谤罪的。为维护良好网络生态,创造清朗有序网络活动空间,河北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,依法打击整治3起网络谣言典型案件。

案例一:
2024年2月,林某某为吸粉引流、牟取不正当利益,通过网络搜索,利用“包某”身份证图片嫁接“刘某”头像,并制作虚假微信群和虚假聊天记录,打包后在网上发布“沧州某学校教师不正当师生关系”的谣言信息,造成较大社会影响。沧州公安机关依法对谣言编造者林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对3名主要谣言传播者予以行政处罚。

案例二:
2024年2月,王某某因与他人产生商品买卖纠纷,为宣泄不满情绪,在视频平台发布该人女儿照片,并配文称“小女孩被幼儿园老师强奸”,给受害人带来极大身心伤害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廊坊永清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行政拘留12日。

案例三:
2024月2月,穆某某为博取点赞、关注,在视频平台编造发布“正定古城发生踩踏事故九死十伤”的虚假信息,引发网民关注,造成不良影响。石家庄正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穆某某行政拘留10日。

什么是网络谣言?
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(如网络论坛、社交网站、聊天软件等)传播,缺乏事实依据且具有攻击性、目的性的不实信息。网络谣言涉及的领域广泛,包括突发敏感事件、公共卫生、食品药品安全、自然灾害、校园安全等。

法律责任
网络上散布谣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:一是民事责任,要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。二是刑事责任,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,构成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。
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,或者编造爆炸威胁、生化威胁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,净化网络环境,打击网络谣言,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。请广大网民严格遵守​相关法律法规,自觉规范个人网上言行,积极抵制网络谣言,做到不信谣、不传谣、不造谣,携手共建清朗网络家园。